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办法(修订)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16-04-08浏览次数:5
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 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精神,内容健康,积极向上,有教育意义。

  第二条 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管理应以促进文化建设、丰富精神生活、优化育人环境、营造良好氛围、规范管理秩序为目的。


  第二章 活动的组织


  第三条 开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学生活动的主体应是,由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组织管理办法》定义的各类学生组织及基层自然班级(以下简称:举办单位)。

  第四条 举办单位应在校园学生活动方案设计前四周,向主管单位书面申请,并向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备。经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开展后续筹备工作。可预见的常规活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完成上述申报。

  第五条 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校园学生活动,应填写《校园学生活动审批表》,向主管单位、校团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开展。经上述单位一致核准后方可开展后续筹备工作。

  1、   冠以“上海第二工业大学”的活动;

  2、   直接参与人数100名以上,或预计间接参加人数500名以上的活动;

  3、   邀请社会人员参与,或邀请10人以上外校学生参与的活动;

  4、   持续时间3天以上,或举办周期30天以上,或宣传周期30天以上的活动;

  5、   需学校职能部门拨付经费(学院划块经费除外),或经费预算5000元以上,或获得任何形式校外资助,或以任何形式收费的活动;

  6、   使用校内大型会场,或使用校园200平米以上户外场地的活动;

  7、   校外单位委托举办的活动;

  8、   邀请校外媒体的活动;

  9、   有其他需申报事项的活动;

  第六条 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活动计划实施。如需对活动计划进行较大修改或改动第七条所描述的情况,举办单位应重新申报,并在获批后按新计划实施。

  第七条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擅自修改原有计划的活动,学生组织主管单位或校团委有权要求该活动进行整改或强制取消。视情节轻重,校团委可对举办单位作通报批评,对相关责任人依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  第八条 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活动计划开展现场活动,并听取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建议。如发生突发情况,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、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,并按照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。

  第九条 举办单位在活动现场开展中,不听从主管单位、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建议,或在发生突发情况下不及时报告,并由此产生严重后果,主管单位、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要求该活动强制取消。视情节轻重,校团委可对举办单位作通报批评,对相关责任人依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  

第三章 场地的使用

  第十条 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组织借用活动场地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使用场地。

  第十一条 活动场地发生使用冲突,应遵循如下原则,顺序优先处理:

  1、   学校重大活动优先;

  2、   学校教学、行政工作需求优先;

  3、   校级规模活动优先;

  4、   申请时间早优先;

  第十二条 活动场地使用结束,举办单位应配合场馆管理员完成场地的清洁、复原工作。举办单位不予配合,校团委可暂停其一学期场地使用资格,并对该学生组织及责任人作通报批评。

  第十三条 未经审批、或未按规定擅自使用活动场地或相关设备,场地主管部门或校团委可现场要求活动停办。视情节轻重,校团委可暂停举办单位一学期场地使用资格。不听劝阻、态度恶劣、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视情节轻重,校团委可对举办单位作通报批评,对相关责任人依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
 

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

  第十四条 举办单位可向校团委借用活动设备。所需借用设备应提前在活动计划标明,设备借用所产生的费用,应包含在活动经费预算中。

  第十五条 举办单位借用设备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上,至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第十六条 学生活动参与者应爱护活动相关设备。丢失、损坏设施和设备的举办单位或个人,应照价赔偿。对有意破坏或因明显过失造成设施和设备丢失、损坏的,视情节轻重,校团委可对主办学生组织作通报批评,对相关责任人依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
  第十七条 校园学生活动完成后,举办单位应进行效果评估和总结归档工作,并形成影音、文字材料,报主管单位存档。


 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

  第十八条 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团委、学生会、社团联合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(试行)》(2014年2月制订)的相关规定使用经费。

  第十九条 本着节俭原则,一般仅在活动执行或筹备阶段,在某项工作必须持续实施,且实施过程占用校内师生或校外人员用餐时间情况下,提供餐饮或点心。餐饮或点心单次人均标准不得高于30元/人。

  第二十条 本着节俭原则,一般仅在活动执行或筹备阶段,在某项工作必须持续实施3小时以上,且现场饮水不便情况下,提供单次饮用水1瓶/人。

  第二十一条   本着节俭原则,一般仅在举办校级重大比赛或评比活动中,提供学生奖品或奖金。一般总奖项不超过10项,奖金或奖品平均价值不超过100元/项。

  第二十二条   本着节俭原则,一般校外活动应搭乘公共交通出行,并保留票据实报实销。如因必须携带物品超大、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搭乘公共交通,可由校团委代为借用学校车辆出行,如学校车辆无法借用,可租用社会合法运营车辆出行。如集体出行人员数量超过45人,可由校团委代为借用学校车辆出行。

  第二十三条   对在活动开展过程中,积极参与、表现优秀且发生少量难以计量的个人经济支出的学生,可适当发放奖励性补贴。奖励性补贴应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,且一般单次不得超过100元/人(校外机构或单位支付的指定性津贴除外)。

  第二十四条   除上述规定外,对于消费类支出(餐饮、食品、矿泉水、交通费等)、活动奖品、奖金的使用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
  第六章 附 则

  第二十五条 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  第二十六条   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  共青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

  2016年4月




  校团委大型活动流程提示


  1、   部门提出活动构思——与主席团分管主席沟通——与分管副书记沟通

  2、   部门内部协商,制定可行性方案(活动方案含“活动申报表”、“活动任务序列表”、“活动流程单”、“活动预算”、“详细计划书(概述活动)”、“场地借用单”)——分管副书记、主席团分管主席审批

  3、   部门召集协调会议,相关部门参与领取任务,提出困难   ——主席团、分管副书记协调解决,督办进度

  4、   活动宣传、实施

  5、   活动效果调研

  6、   活动总结(总结手册、视频照片归档、决算、经验分享会)